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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会章程

河南省安阳工学院校友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河南省安阳工学院校友会”(英文译名:Alumni

Association of Anya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in Henan Province简称:AAAIT)。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河南省内安阳工院校友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促进教育、科技和文化等各方面的交流,激励广大校友继承与发扬安阳工学院“明德修身,立风养性,博学致志,笃行建业”的校训,为安阳工学院的改革与发展,为中原经济区的建设与崛起,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位于河南省安阳市开发区黄河大道西段安阳工学院院内行政综合楼201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开展校友之间的科技、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

(二)发挥校友的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为母校的改革与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

(三)编辑出版校友刊物,建设维护校友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

(四)加强同各校友组织的联系和交流,指导各校友组织开展工作;

(五)举办有利于祖国、有益于社会、有助于母校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河南省内安阳工学院校友。

安阳工学院校友:

1.在安阳工学院各个阶段(包括原安阳大学、安阳市财会学校、河南省安阳农业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2.目前在校就读的学生和工作的教职员工;

3.安阳工学院授予和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安阳工学院名誉校友:非安阳工学院校友,但关心支持安阳工学院的发展,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和校友会的工作做出贡献的领导和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可授予安阳工学院名誉校友称谓,享受校友的一切权利。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凡承认本会章程并且自愿参加的河南省内安阳工学院校友,经与本会认可登记,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关心和支持本会与母校的发展;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交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八条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30%。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研究审议换届工作,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4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条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本会负责人总数为5-13人。其中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热爱母校,热心校友工作,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三条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会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第五章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十九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联合设立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四十条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四十二条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学校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四十五条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本会经费由学校财务处代管,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四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二条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九章附 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2021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条安阳工学院各地方、行业、学院校友组织的成立,应报请安阳工学院校友会批准。各校友组织的成立及活动应遵守所属地的有关法规,并在安阳工学院校友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